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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民進黨 民進黨
職稱: 第9屆立法委員 / 第8屆立法委員 / 2016立委候選人
其他相關: 尤美女版連署人, 立委連線_承諾支持
聯絡處:國會研究室
電話:02-2358-6541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3-1號1001室
傳真:02-2358-6545
748法案投票結果: 全數同意 查看所有第9屆立委表決結果

  • 2016同性婚姻草案<尤美女版>連署人(2016/10/24)
  • 回傳「婚姻平權立委連線」承諾書 (2015/12/8)
  • 挺同婚(2013年);曾挺伴侶制(2012年)

  • 10/05 2014

    支持同婚

    只要是相愛的人,都應該擁有結婚的權益!民間團體今天(5日)發起「彩虹圍城」行動,號召支持「多元成家」的民眾包圍立法院,現場除了渴望結婚的同志朋友外,也有許多支持同性婚姻的異性戀到場參與,藝人丁寧、網路名人「四叉貓」也到場支持,不過也有家長戴著口罩,開記者會表達反對立場。

  • 10/31 2013

    支持同婚

    院總第 1150 號                  委員提案第 15359 號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案由: 本院委員鄭麗君、尤美女、蕭美琴、林淑芬、段宜康、陳其邁等 22 人,有鑑於我國憲法第七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解釋上該條所稱之平等權包括多元性別的平等,亦即中華民國人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均應在法律上予以平等對待,始符憲法意旨。

  • 12/19 2012

    支持同婚

    立法院第8 屆第2 會期第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印發 院總第 1150 號委員提案第14506 號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蕭美琴、鄭麗君、林淑芬、吳秉叡、林佳龍、黃文玲等22 人,鑒於現行民法關於訂定婚約及結婚之最低年齡限制,設有男、女不同規定之差別待遇,有違我國2007 年通過批准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同時鑑於婚姻係屬憲法之制度性保障範疇,以確保某些基本權利之存在與實現,法律實不應單純以性別作為劃定保障之界限,爰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我國2007 年通過批准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國家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之地位,並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之一切事務上,消除對婦女的歧視。我國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關於訂定婚約之最低年齡,以及第九百八十條關於最低結婚年齡之做男高女低之規定,已在法律形式上對男女作出差別待遇,爰將兩性訂定婚約之最低年齡均定為十七歲,兩性最低結婚年齡均定為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