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2771號臺北市政府、會台字第12674號祁家威聲請解釋案行言詞辯論

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2771號臺北市政府、會台字第12674號祁家威就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定於106年3月24日上午9時起於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此案言詞辯論之爭點,有下列幾項:

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2.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

3.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司法院大法官為釐清本案之爭點,認有行言詞辯論程序,聽取聲請人、相關機關意見之必要。除通知本案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及祁家威出庭進行言詞辯論外;相關機關部分,則請系爭法規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指派代表出庭。另考量本案與戶政業務密切相關,大法官亦請相關機關內政部、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指派代表參與言詞辯論。

現任大法官立場

反對同婚
  • 「反對廢除死刑,不贊成同性婚姻,也反對通姦除罪化」(2015/06/12)
反對同婚
  • 在立院為大法官被提名人審查時對於是否支持同性婚姻,並沒舉手贊成。(2015/6/11)
支持同婚
  • 張瓊文表示,「我支持同性婚姻,但是對於同性婚姻,社會歧見仍然很大,能否接受,我沒多大把握。」她建議可以仿照德國透過立特別法的方式,承認其有類似婚姻的共同生活模式,其實不失為折衷之道,也盼社會對於同性婚姻能有進一步共識。 (2016/10/17)
支持同婚
  • 許志雄表示,過去同性戀被視為異端、罪惡,甚至構成犯罪。時至今日,憲法學已普遍認為同性戀行為係人格權或自主決定權的行使,屬於個人自由範疇,不應受到歧視或處罰。同理,同性婚寧非亦應受到承認?退一步言,如果仍執持傳統婚姻觀念,否定同性婚,則至少應借鏡於德國的「同性伴侶法」。
支持同婚

 

  • 黃瑞明:「我也支持憲法應保障同性戀的平等權。在婚姻制度上,不應該將同性戀者進入結婚程序,給予任何歧視跟區隔。然而現行的民法婚姻制度,它只限定在異性婚姻而沒有包含同性婚姻,我認為,很有可能就涉及違反對同性婚姻平等權的保障」。(2016/10/19)
  • 黃瑞明強調,雖然國外有些國家會制訂「同性伴侶法」,但是在婚姻制度上,他們仍被社會排除在外,「那不是真正的平等」,對於同性婚姻,在憲法保障人權下,「婚姻應該不分性別」,對於醫療最後的救濟,及財產分配及子女收養等問題,也是同性戀者沒辦法受到公平對待的部分。(2016/10/19)
支持同婚
  • 詹森林:「在支持同性婚姻前提下,要不要訂定專法,或者可以修改民法,因為民法是以異性婚為前提,隨著時代進步,應該可以允許同性結為夫妻,要另訂專法 或修改民法,個人沒特定立場,當然觀感上修民法對同性戀者較好。」(2016/10/19)
支持同婚
  • 蔡烱燉:「目前國內對於性傾向有異於一般人之情形,其接受度顯然較過去為高,有關性傾向權利保障(如同性婚姻)或可較以往有不同思維。」(2016/10/11)
支持同婚
  • 許宗力:「同性婚姻關鍵在於同性戀究竟是必須治療、隔絕的病態,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傾向,不是不正常,不是病態,只是在人類歷史長河,因居於少數地位,而被誤解為不正常?如果事實調查結果屬前者,我會傾向現行法只許一男一女婚姻的規定合憲,反之,我傾向認為現行法違憲,違反平等。」(2016/10/11)
支持同婚
  • 黃昭元表示,就其個人立場,他很同情很多人的遭遇,「如果相愛的人不能正常、正式相愛在一起的痛苦,涉及到一個人很根本的親密關係、價值與信仰,這是很大傷害。」他認為同性婚姻可以透過釋憲與修法兩途徑解決,並提及目前已有幾件同性婚姻釋憲案在大法官手中,但是否違憲他目前尚不便表示意見,建議可直接修改民法承認同性婚姻或像部分國家另外制定同性伴侶法。(2016/10/11)
支持同婚
  • 在立院為大法官被提名人審查時對於是否支持同性婚姻,並沒舉手贊成。但是表示台灣可以參考德國伴侶制度,但是否要納入婚姻,還需要討論。(2015/6/11)
支持同婚
  • 在立院為大法官被提名人審查時對於是否支持同性婚姻,並沒舉手贊成。(201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