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宜臻

民進黨 民進黨
職稱: 2016立委候選人 /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8屆第7會期委員) / (第8屆第7會期召委) /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8屆第6會期委員) / 第8屆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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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擔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期間並無表態或出席婚姻平權之案
  • 曾挺同婚(2013年)

  • 12/19 2012

    支持同婚

    立法院第8 屆第2 會期第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印發 院總第 1150 號委員提案第14506 號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蕭美琴、鄭麗君、林淑芬、吳秉叡、林佳龍、黃文玲等22 人,鑒於現行民法關於訂定婚約及結婚之最低年齡限制,設有男、女不同規定之差別待遇,有違我國2007 年通過批准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同時鑑於婚姻係屬憲法之制度性保障範疇,以確保某些基本權利之存在與實現,法律實不應單純以性別作為劃定保障之界限,爰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我國2007 年通過批准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國家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之地位,並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之一切事務上,消除對婦女的歧視。我國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關於訂定婚約之最低年齡,以及第九百八十條關於最低結婚年齡之做男高女低之規定,已在法律形式上對男女作出差別待遇,爰將兩性訂定婚約之最低年齡均定為十七歲,兩性最低結婚年齡均定為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