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君

民進黨 民進黨
職稱: 文化部長 / 前第9屆立法委員 / 打開恐同鎖立委 / 第8屆立法委員 / 院總1150提案人
其他相關: 立委連線_承諾支持

- 挺同婚(2013年)
- 從不分區立委接任文化部長 (2016/5/20)

  • 05/25 2015

    支持同婚

    【黃揚明、何哲欣╱台北報導】前紅衫軍總指揮施明德上周宣布將獨立參選總統,他昨在臉書轉貼愛爾蘭公投讓同志婚姻合法的新聞強調,只要他當選總統,立法院不需要通過任何新法案,就可讓同志結婚。施說,根據《憲法》及政府簽署、立法院已通過國內化的國際人權兩公約,政府可直接執法或以暫行措施,「馬上還給同志人權,讓他們結婚,享有平等的婚姻所衍生的權利。」

     

  • 10/05 2014

    支持同婚

    只要是相愛的人,都應該擁有結婚的權益!民間團體今天(5日)發起「彩虹圍城」行動,號召支持「多元成家」的民眾包圍立法院,現場除了渴望結婚的同志朋友外,也有許多支持同性婚姻的異性戀到場參與,藝人丁寧、網路名人「四叉貓」也到場支持,不過也有家長戴著口罩,開記者會表達反對立場。

  • 11/30 2013

    支持同婚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下一代幸福聯盟11月30日上凱道反對多元成家法案,並公布日前對全立法院128位立委,是否願意守護下一代幸福的問卷調查。簽署問卷的立委共22位,反對多元成家的國民黨籍13位,民進黨籍5位;支持多元成家的立委則有4位,都是民進黨籍。



  • 11/19 2013

    支持同婚

    【林修卉╱台北報導】綠委鄭麗君、段宜康、尤美女與蕭美琴等人今與藍委陳學聖共同舉辦「台灣人權之路與同性婚姻入法」公聽會,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媽媽代表王英華質疑,誰能保證同性婚姻法案通過後,不會發生人獸交的行為,她呼籲「救救我們的小孩、救救我們的下一代」。同志父母愛心協會召集人郭媽媽表示,同性戀是天生的,她自己的孩子就是同志,卻長期受到誤解與歧視,她的孩子為何不能結婚、不能做父母,期待社會不要教導歧視與偏見。

     

  • 10/31 2013

    支持同婚

    院總第 1150 號                  委員提案第 15359 號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案由: 本院委員鄭麗君、尤美女、蕭美琴、林淑芬、段宜康、陳其邁等 22 人,有鑑於我國憲法第七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解釋上該條所稱之平等權包括多元性別的平等,亦即中華民國人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均應在法律上予以平等對待,始符憲法意旨。

  • 10/31 2013

    支持同婚

    陳其邁委員於2013.10.3號,於個人臉書上發文表示重聲支持多元成家之立場 陳其邁 ============================================以下為原文=============================================   今天早上我跟幾位同仁出席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記者會,支持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送入立法院。去年我就已經連署伴侶盟的「多元成家、我支持!」活動,支持多元家庭,讓各種不同型式的多元家庭,都能獲得平等的法律地位。

  • 10/03 2013

    支持同婚

    【記者李威撰台北報導】研議3年、逾11萬人連署的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3日正式送交立院。7名立委、近20個民間團體聚集在立院門口,除了聲援草案,也對法案的反撲勢力做出回應。   為了體現多元成家的完整意涵,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草擬的這套民法修正案,分成「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3套法案。為避免零和風險,3項法案平行且獨立地送進立院。 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表示,目前3項草案以「婚姻平權」得到最多立委的支持。伴侶及家屬制度對立委及大眾都比較陌生,這部分還需要更多社會的討論。

    煽動恐懼 反對者發起連署

    另外,法案目前遇到最大的阻礙,是來自台灣的宗教勢力。簡至潔表示,有許多宗教機構要求成員加入連署,在保險業及社工界也有上司施壓,要下屬連署的情況發生。 目前台灣守護家庭官方網站的連署,在短時間之內已有超過10萬人的連署。對此,簡至潔表示,這印證了組織綿密的教會團體,確實有較高的動員能力;而複雜的法案內容,本身就需要較多時間及精力來說服民眾。 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則指出,反對一方只要訴諸恐懼及偏見,說法案通過會導致亂倫、小三小王會就地合法化,大眾的素樸道德情感就會受傷,召喚出反對力量,於是在不明就裡的情況下連署反對。

  • 12/19 2012

    支持同婚

    立法院第8 屆第2 會期第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印發 院總第 1150 號委員提案第14506 號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蕭美琴、鄭麗君、林淑芬、吳秉叡、林佳龍、黃文玲等22 人,鑒於現行民法關於訂定婚約及結婚之最低年齡限制,設有男、女不同規定之差別待遇,有違我國2007 年通過批准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同時鑑於婚姻係屬憲法之制度性保障範疇,以確保某些基本權利之存在與實現,法律實不應單純以性別作為劃定保障之界限,爰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我國2007 年通過批准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國家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之地位,並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之一切事務上,消除對婦女的歧視。我國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關於訂定婚約之最低年齡,以及第九百八十條關於最低結婚年齡之做男高女低之規定,已在法律形式上對男女作出差別待遇,爰將兩性訂定婚約之最低年齡均定為十七歲,兩性最低結婚年齡均定為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