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志偉

民進黨 民進黨
職稱: 2016立委候選人 / 第8屆立法委員 / 第9屆立法委員 / 第十屆立委候選人
選區: 高雄市2-茄萣、湖內、路竹、永安、岡山、彌陀、梓官、橋頭
聯絡處:國會研究室
電話:國會研究室:02-2358-6561岡山服務處:07-623-0655路竹服務處:07-696-8050梓官服務處:07-610-7303橋頭服務處:07-612-6127彌陀聯絡處:07-623-0655茄萣服務處:07-690-9981
地址:國會研究室: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3-1號0607室岡山服務處:高雄市岡山區中山南路385號路竹服務處:高雄市路竹區國昌路193號梓官服務處:高雄市梓官區梓官路361號橋頭服務處:高雄市橋頭區新興路13號彌陀聯絡處:高雄市彌陀區鹽埕大路75號茄萣服務處:高雄市茄萣區進學路41號
傳真:02-2358-6565
748法案投票結果: 全數同意 查看所有第9屆立委表決結果

友善

挺同婚(2013年)

  • 10/31 2013

    支持同婚

    院總第 1150 號                  委員提案第 15359 號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案由: 本院委員鄭麗君、尤美女、蕭美琴、林淑芬、段宜康、陳其邁等 22 人,有鑑於我國憲法第七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解釋上該條所稱之平等權包括多元性別的平等,亦即中華民國人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均應在法律上予以平等對待,始符憲法意旨。

  • 12/19 2012

    支持同婚

    立法院第8 屆第2 會期第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印發 院總第 1150 號委員提案第14506 號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蕭美琴、鄭麗君、林淑芬、吳秉叡、林佳龍、黃文玲等22 人,鑒於現行民法關於訂定婚約及結婚之最低年齡限制,設有男、女不同規定之差別待遇,有違我國2007 年通過批准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同時鑑於婚姻係屬憲法之制度性保障範疇,以確保某些基本權利之存在與實現,法律實不應單純以性別作為劃定保障之界限,爰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我國2007 年通過批准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國家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之地位,並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之一切事務上,消除對婦女的歧視。我國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關於訂定婚約之最低年齡,以及第九百八十條關於最低結婚年齡之做男高女低之規定,已在法律形式上對男女作出差別待遇,爰將兩性訂定婚約之最低年齡均定為十七歲,兩性最低結婚年齡均定為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