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岱樺

民進黨 民進黨
職稱: 2016立委候選人 / 2018高雄市長民進黨初選 / 第8屆立法委員 / 第9屆立法委員 / 第十屆立委候選人
選區: 高雄市4-仁武、鳥松、大寮、林園
聯絡處:國會研究室
電話:國會研究室:02-2358-8021大寮服務處:07-781-8117
地址:國會研究室: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3-1號0706室大寮服務處:高雄市大寮區力行路61號
傳真:02-2358-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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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友善

愛家2020推薦候選人
愛家立委 - 簽署愛家承諾書(2019)
提出同性結合關係草案(2019)
支持同婚(2014年8月)
反同婚(2013年)
曾挺伴侶制(2012年)

  • 01/02 2020

    反對同婚

    2020總統及立委大選下週登場,反同婚團體邀請各選區立委候選人簽署愛家政見承諾書,今(2)日公布簽署結果。反同婚團體指出,有超過七十名立委候選人響應並簽署。

    2020大選在即,反同婚團體鎖定支持同婚專法的立委選區,邀請同選區的立委候選人簽署愛家政見承諾書,今天舉行記者會公布簽署情形。

  • 02/17 2016

    不支持不反對

    民進黨立委研習會議下午的社會群政策課程由台大社工系教授林萬億主講。據轉述,林在性別平等政策提及「支持同志平權」,並將《民法》列為未來修法標的,會後問答時,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對「支持同志平權」表達疑慮,質疑說:「這真的是黨內共識嗎?」支持婚姻平權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隨後則表示,既然蔡英文在大選期間已表態支持,外界都關切本會期是否會將婚姻平權排入優先議程。

  • 08/26 2014

    支持同婚

    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發言人陳嘉君、策略總監邱亮士與藝術總監潘奕如於日前與立法委員林岱樺進行了第一次的訪談,林立委以相當開放的態度與同盟幹部對話,且認為從人權與法律層面來看,院總第1150號法案(同性婚姻合法化)與伴侶制度都相當有「理」,只是目前處於「力」的拔河。她同意作更深入的研究,以提出下一步行動。

  • 11/30 2013

    反對同婚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下一代幸福聯盟11月30日上凱道反對多元成家法案,並公布日前對全立法院128位立委,是否願意守護下一代幸福的問卷調查。簽署問卷的立委共22位,反對多元成家的國民黨籍13位,民進黨籍5位;支持多元成家的立委則有4位,都是民進黨籍。



  • 11/30 2013

    反對同婚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下一代幸福聯盟11月30日上凱道反對多元成家法案,並公布日前對全立法院128位立委,是否願意守護下一代幸福的問卷調查。簽署問卷的立委共22位,反對多元成家的國民黨籍13位,民進黨籍5位;支持多元成家的立委則有4位,都是民進黨籍。 簽署反對多元成家的國民黨籍立委包括丁守中、孔文吉、王廷升、江惠貞、吳育昇、林滄敏、陳根德、廖正井、廖國棟、蔡正元、鄭天財、賴士葆、簡東明共13位;民進黨籍立委有林岱樺、許添財、趙天麟、劉櫂豪、柯建銘共5位;支持多元成家的則為4位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段宜康、鄭麗君、蕭美琴。 丁守中強調,法律對同志的保障確實還不夠,但是只需要從其他法條中,去調整、修訂即可,不應該更改民法,丁守中曾說「我們不容傳統的家庭價值被破壞,我們尊重同性談戀愛或是同居,但是例外不能變正常。」 江惠貞則表示,她沒有辦法想像,以後她的孩子要叫她雙親1,她絕對會堅守家庭的價值、婚姻的神聖,反對多元成家草案。 文章截至  東森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30/302631.htm

  • 12/19 2012

    支持同婚

    立法院第8 屆第2 會期第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印發 院總第 1150 號委員提案第14506 號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蕭美琴、鄭麗君、林淑芬、吳秉叡、林佳龍、黃文玲等22 人,鑒於現行民法關於訂定婚約及結婚之最低年齡限制,設有男、女不同規定之差別待遇,有違我國2007 年通過批准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同時鑑於婚姻係屬憲法之制度性保障範疇,以確保某些基本權利之存在與實現,法律實不應單純以性別作為劃定保障之界限,爰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我國2007 年通過批准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國家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之地位,並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之一切事務上,消除對婦女的歧視。我國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關於訂定婚約之最低年齡,以及第九百八十條關於最低結婚年齡之做男高女低之規定,已在法律形式上對男女作出差別待遇,爰將兩性訂定婚約之最低年齡均定為十七歲,兩性最低結婚年齡均定為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