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0「同性婚姻法」遭提出反對連署該案退回程序委員會
事件日期:
2006-10-19
-2006-10-19 「同性婚姻法」立法攻防戰展開- | ||||||||||||||||||
「同性婚姻法」立法攻防戰展開同性婚姻的立法的平權運動已經在台灣展開!由立委蕭美琴草擬及遊說的「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於2006/10/11獲得足額立委連署,跨過門檻正式提案,並在10/17通過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後,並交於10/20的立法院院會進行一讀的宣讀。但10/20院會中,「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遭立委賴士葆等23名立委提出反對連署(未有理由或說明),以致無法順利通過一讀並交付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繼續審議,該案退回程序委員會,整個連署提案程序必須重新來過。 蕭美琴委員辦公室在10/31即將第二次送案入程序委員會之際,性別、同志及人權團體於上午召開「同志婚姻權立法-開啟拒絕對話的門-」記者會,期待可以藉著法案的公開討論與辯論過程,開啟長期以來因著偏見和不了解而阻絕對話管道,呼籲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委,也不應再輕率阻撓法案被討論的機會,逃避在這個重要的公民權議題上作直接的立場表態。 然而不幸地,10/31中午的程序委員會會議中,「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遭到程序委員會張慶忠委員(國民黨)的阻擋,未能排入院會議程中。 蕭美琴委員辦公室表達仍會繼續積極將法案排入議程,希望能夠順利地通過一讀並付委員會中審查,更期盼能在委員會中能有一個共同的討論空間及平台。 2006/10/20阻擋「同性婚姻法」一讀立委名單 阻擋蕭美琴委員辦公室提案「同性婚姻法」一讀的委員: 2006/10/20 上午 10:32 提案人:賴士葆(國)、王世勛(民) 連署人:吳英毅(國)、謝國樑(國)、蔡豪(無黨聯盟)、吳育昇(國)、林滄敏(國)、伍錦霖(國)、尹伶瑛(台聯)、蔡啟芳(民)、陳銀河(台聯)、廖本煙(台聯)、林德福(國)、陳傑(國)、林樹山(民)、林進興(無黨籍)、郭林勇(台聯)、紀國棟(國)、雷倩(國)、費鴻泰(國)、朱鳳芝(國)、吳成典(新)、楊仁福(國)等 21名 「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 提案人: 蕭美琴(民)、余政道(民)、林淑芬(民)、鄭運鵬(民)等4人 連署人:曹來旺(民)、高志鵬(民)、陳秀惠(民)、薛凌(民)、唐碧娥(民)、陳瑩(民)、李昆澤(民)、沈發惠(民)、蔡其昌(民)、黃劍輝(民)、鄭國忠(民)、謝欣霓(民)、黃昭輝(民)、黃偉哲(民)、潘孟安(民)、王塗發(民)、陳金德(民)、吳明敏(民)、李文忠(民)、吳秉叡(民)、林濁水(民)、黃志雄(國)、田秋堇(民)、陳景峻(民)、趙永清(民)、藍美津(民)、彭添富(民)、陳銀河(台聯)、曾燦燈(台聯)、林正二(親)、呂學樟(親)、吳清池(親)、林為洲(無黨籍)、張麗善(無黨聯盟)、孫大千(國)等35人 註:其中陳銀河(台聯)兩邊都有連署 ■「同性婚姻法」說明(出處 網站:蕭美琴虛擬服務處) 時 間:2006年10月11日 發佈單位:蕭美琴國會辦公室 內 容: 本院蕭美琴委員等人,為真正落實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賦予同性男女因婚姻所成立之相關權利、義務,尊重 人民有依其自由意志結婚、組織家庭及收養子女等民法上所規定之一切權利及相關義務。特擬訂「同性婚姻法」。是否有當?請公決。 說明: 一、民法施行迄今,「婚姻」之定義皆是建構在男女異性之結合始生效力,亦即民法劃了一條線區別異性戀與同性戀。對異性戀來說,結婚沒有什麼好顧忌的,但對同性戀來說,結婚是被禁止的,因為民法中明確規定不允許「同性」結婚。而這並非傳統上的性別歧視,而是「性傾向」歧視。另言之,在我國從古以來的觀念中,「婚姻」是為了家、祖先而組成,婚姻當事人的同居或是結合反而居於次要地位。亦即婚姻有超越個人的特質,而非以個人為本位的。而今,隨著思想的開放與改變及現今個人主義之興盛,人們的觀念逐漸改變,不再將傳宗接代視為婚姻成立之最終目的,而係「有情人終成眷屬」。 二、人人都有同等的價值,因此都應平等地享有尊嚴、權利及自由。這是人類經歷無數的思考、辯論、囚禁、壓迫、剝削、戰爭與革命所終於獲得共識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我國憲法之層次言之。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本條乃對於人民基本自由之概括保障規定。既然如此,同性戀者是否有所權利來決定是否與自己所愛的同性伴侶結婚?況是否結婚、結婚對象及性別抉擇之自由更是人格自由、人性尊嚴之彰顯。爰此同性者之婚姻自由應屬憲法保障之範圍。此外,更須進一步清楚認知的是,同性戀者不是特殊的人種,他們只是性傾向跟我們一般社會上所認定的異性戀不同。同性戀者應該和我們所有人一樣,享有同樣的公民權,而「公民」不應有等級。 三、此外,就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而言:「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這即表示只要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便視為家屬。此外,司法院亦明確指出:「同性戀家庭,亦可以從是否具有事實上夫妻關係或是家長、家屬關係或是否家屬間關係…等等,來判斷是否可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換言之,同性戀家庭已在實際上被認為具有「夫妻關係」。 四、就人權層面來看,保障人權既是世界潮流,也是國家民主化之指標,更是國際社會關切之重點。我國為國際社會成員,現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遵守國際義務,努力實踐國際社會責任,以期達成世界和平與正義之宗旨,並無不同。而在我國2003年7月17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會議所通過的「人權基本法」第26條第2項亦規定:「同性男女所組織之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充分顯示同性戀平權保障已漸為世界各國承認,為維護同性戀者人權,此法爰規定同性男女組成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 五、再者,就現今國際情勢而觀,目前已有多個歐美國家承認同性婚姻或是訂定相關伴侶法規定,如:丹麥、瑞典、挪威、冰島、西班牙、荷蘭、比利時、瑞士、南非、法國、德國、加拿大(部分省分)、美國(部分州別)……等國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國家:英國,也在2005年的12月5日通過「同志伴侶關係法(Civil Partners h ip Act)」,這無非激勵目前正在努力將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也為同志人權之促進注入一劑強心針。故,本席為讓同性男女享有組織家庭之權利並受法律之保障,且為讓同性男女享有與異性戀配偶相同之權利,並制定同性男女可予以結婚之法源依據,讓同性男女能夠順利享有民法上所規定之一切權利、義務。特提出「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 蕭美琴委員【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條文說明 (下載PDF版草案)
同性婚姻立法之... |